卡債

98年5月7日,為晴生活法律-理債編5(下)

主題:債務人控訴委託律師行使代理債務協商之名,涉嫌背信之投訴

收題時間:每月第一周星期四 上午10:00~11:00
收聽頻道: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FM 101.7
線上收聽網址:
http://www.sundigital.net/rich/
主持人:郭念洛,任為晴

目前是市面上許多坊間代辦公司,自金管會2006年1月要求
銀行不得受理代辦公司代辦債務協商申請後,代辦公司即以變裝方式,
更名為「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卡奴金融管理顧問公司」,「卡債關懷更生協會」等。
變裝後的代辦公司,總是舉著替卡債族「債務託管」、
「提供債務法律諮詢,防止惡性催收」或「陪您一起處理高額債務」等大旗,企圖藉機謀取利益。
這時,不免產生一個爭議是,到底債務人可不可聘請律師代理,
幫債務人出面協商?當年司法院一度傳出,與銀行公會或是個別銀行達成協商,
可由律師代理,但銀行公會仍堅持,銀行一定要跟本人協商。
銀行公會擔心,如開放律師代理,除律師外,兄弟姐妹、朋友可不可以也要代理?
銀行公會認為,這樣將會給許多代辦公司機會假造,最後受害的反而是債務人。
事實上,市面上已經多是用自稱債務人之家人或親友欲和銀行協商也幫客戶擋電話。
像小沛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根據債清條例,銀行在接到客戶請求後,必須在三十日內開始啟動協商,
開始協商後,則有有九十天的協商期。在坊間代辦業者猖獗下,
債務人自身應多收集或諮詢各方意見,別在負債累累情況下,又遭代辦業者賺取高額費用。
後記:在看過客戶傳給我這間事務所的委託契約之後,只能說該契約無懈可擊,
以上所提之涉及刑責條文均無效。因此整事件僅能無疾而終。
由於近期仍是發現有許多不肖業者涉及上述行為,卻無法可管。
因此僅能不斷呼籲聽眾。並提供聽眾免費法律諮詢管道。所作有限,有時深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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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8th, 2009 任為晴理債之道 尚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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