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為晴理債之道
980702為晴生活法律下-理債編8
主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怎麼去避開? › Continue reading
98年6月4日,為晴生活法律-理債編5
主題:收到討債信件怎麼辦? 信中說要拍賣房子,到底是不是真的。 › Continue reading
98年5月7日,為晴生活法律-理債編5(下)
主題:債務人控訴委託律師行使代理債務協商之名,涉嫌背信之投訴
收題時間:每月第一周星期四 上午10:00~11:00
收聽頻道:國立教育廣播電臺FM 101.7
線上收聽網址:http://www.sundigital.net/rich/
主持人:郭念洛,任為晴
目前是市面上許多坊間代辦公司,自金管會2006年1月要求
銀行不得受理代辦公司代辦債務協商申請後,代辦公司即以變裝方式,
更名為「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卡奴金融管理顧問公司」,「卡債關懷更生協會」等。
變裝後的代辦公司,總是舉著替卡債族「債務託管」、
「提供債務法律諮詢,防止惡性催收」或「陪您一起處理高額債務」等大旗,企圖藉機謀取利益。
這時,不免產生一個爭議是,到底債務人可不可聘請律師代理,
幫債務人出面協商?當年司法院一度傳出,與銀行公會或是個別銀行達成協商,
可由律師代理,但銀行公會仍堅持,銀行一定要跟本人協商。
銀行公會擔心,如開放律師代理,除律師外,兄弟姐妹、朋友可不可以也要代理?
銀行公會認為,這樣將會給許多代辦公司機會假造,最後受害的反而是債務人。
事實上,市面上已經多是用自稱債務人之家人或親友欲和銀行協商也幫客戶擋電話。
像小沛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根據債清條例,銀行在接到客戶請求後,必須在三十日內開始啟動協商,
開始協商後,則有有九十天的協商期。在坊間代辦業者猖獗下,
債務人自身應多收集或諮詢各方意見,別在負債累累情況下,又遭代辦業者賺取高額費用。
後記:在看過客戶傳給我這間事務所的委託契約之後,只能說該契約無懈可擊,
以上所提之涉及刑責條文均無效。因此整事件僅能無疾而終。
由於近期仍是發現有許多不肖業者涉及上述行為,卻無法可管。
因此僅能不斷呼籲聽眾。並提供聽眾免費法律諮詢管道。所作有限,有時深感難
98年5月7日,為晴生活法律-理債編5(上)
主題:債務人控訴委託律師行使代理債務協商之名,涉嫌背信之投訴
收題時間:每月第一周星期四 上午10:00~11:00
收聽頻道:國立教育廣播電臺FM 101.7
線上收聽網址:http://www.sundigital.net/rich/
主持人:郭念洛,任為晴
案例:
小沛26歲,積欠無擔保金融債務(信用貸款+雙卡)共180萬,因參與95年一致性協商協商毀諾,遭銀行電話密集催收,正當不堪其擾下,此時,恰巧接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電話,對方自稱是該事務所的法務人員,聲稱只要給予5萬元律師費可以幫助小沛向各家銀行協商取得優惠還款條件甚至還開出能讓銀行打折再分期的誘人優惠。
除此外,也向小沛建議將手機交予他們事務所保管,代小沛接聽銀行電話,順便協商。對方告知這是讓小沛能專心工作的好方法。但是代接電話要收行政管理費每月$2000。
小沛在遭受銀行催收壓力以及聽到如此誘人條件之下,不假思索的答應對方。
並先向朋友四處借籌3萬元來繳納律師費。
這段期間,小沛僅僅透過電話聯繫及收到該事務所寄出的委任書,委任書上載明委任律師,顧問證書也是律師。但洽談的非律師本人。
而且自始至終都沒看過這名自稱法務專員的面孔。
果不期然,第一個月小沛接到電話減少,她信以為真,認為對方幫他處理了銀行事務,也擋掉不少銀行電話。於是便主動再籌借2萬繳納委託費尾款給對方。
但在第三個月,小沛的戶籍地陸續收到銀行的支付命令,他起疑詢問法務人員,對方卻簡單回應不需理會,他們會處理,便草草結束對話。
小沛沒想太多,就沒有向法院申請異議,也因為合約上有載明一條:「未經事務所同意,若委託人私下銀行達成協商,一但知悉並查證屬實,即算違約,所繳納的委託費分毫不退。」所以也沒向銀行致電詢問。
時間又過了1個月,小沛公司陸續收到3家銀行分別寄出的扣押命令,要對小沛的薪資作1/3的扣押,小沛老闆生氣的責備她,為何讓公司收到這種信件,造成公司額外負擔(因公司會計必須按時扣薪。計算扣薪金額給法院,對公司而言這是額外且無意義的雜事),也警告小沛若再讓公司收到一張扣押命令,就請她走路。
因擔心失業,中斷收入,小沛聽到很緊張打給該事務所的專員,問他到底怎麼處理的?為何銀行會寄發扣押命令。
對方聲稱,協商出了狀況,銀行所提之條件均無法滿足,建議小沛改走更生,利用法院可以幫她爭取到3折72期的優惠條件,小沛一聽更心動。
3折耶!欠100萬只要還30萬就好,但該法務竟又說更生要換約,要重新簽,費用要另外算,報價大約一般價5萬,因小沛僅是換約,所以只要3萬。
小沛一聽直呼沒錢,對方專員卻不斷勸說小沛行使換約可以有機會享受更低折扣,勸她不要拒絕,趕緊籌錢來辦,不然就維持舊合約,之前繳的費用不退,等對方跟銀行達成協商。但不保證時間多長。除此外,行政管理費仍需照繳,不繳也視同違約,小沛僅得無奈答應。
結果,銀行陸續透過管道找到小沛,還有銀行人員登門拜訪,小沛被迫自行離職,短短半年換了三個工作。
在某日,小沛鼓起勇氣打給銀行,對方銀行專員告知小沛,之前都有嘗試聯絡她但都是事務所擋電話,不是偽裝本人就是自稱是朋友說要幫她協商。
但每次所提出條件再優惠都會被婉拒,讓銀行感覺對方只是在拖時間。
索性就直接透過國稅資料作強制執行。小沛聽到之後懊悔當初舉動,還天真以為可以圓滿解決,結果現在連享勞健保工作都不敢找,家人得知後也幫助小沛申請「個別一致性協商」且完全不用任何費用。
小沛後來得知,原來週遭朋友也有類似經驗,而且數量很多,只是礙於對方為律師,無可奈何之下,便忍氣吞聲,自認倒楣。
在97年10月小沛寄出申訴函給律師公會,行政院,法務部,以及總統府等機關申訴這間事務所。
討論問題:
1. 整件事情是否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
2. 該名自稱法務專員對小沛之對話是否有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
3. 合約上所載明不得私下協商,否則算違約處分。是否對委託人不公平?
4. 事務所收受委託費卻造成委託人如此下場否有涉及刑法342條—背信?
5. 該名律師事務所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
6. 目前公益律師可以透過哪些管道可以找到?
7. 債務協商真要委託律師才能處理嗎? 一般民眾可以透過哪些方式和銀行協商?
8. 我想申請更生或清算,除了付費律師,我還能找誰協助?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知者,亦同。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知者,亦同。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
律師不得以合夥或其他任何方式協助無中華民國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將律師證書、律師事務所、會員章證或標識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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