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702為晴生活法律下-理債編8

主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怎麼去避開?
收題時間:每月第一周星期四 上午10:00~11:00
收聽頻道:國立教育廣播電臺FM 101.7
線上收聽網址:http://www.sundigital.net/rich/
主持人:郭念洛,任為晴

 

在2007年以前,因為民法尚未修改,導致許多新生兒或幼童在成長時期莫名背負父母過世後的債務,尤其在民國95年發生卡債風暴之後更為鉅甚。

不僅這些子女將來要面對銀行,甚至還有錢莊。又或者,父母僅是保證人之一,因為主債務人落跑失蹤,債務履行義務轉移到保證人身上,再經由繼承轉移到子女身上,這是莫名的負擔。

常發生這此類事情是因為,根據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必須在三個月內辦好「限定」或是「拋棄繼承」,否則時效一過,就算全部繼承。

而繼承的順位,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所以,別以為只有父債子還,或是夫債妻還。在未拋棄繼承生效之前,子債父還也是會發生的,所以,諸如錢莊或是銀行,均會將債權憑證之時效無限延長,保著「地球是圓的,總有一天等到你」的想法,去向其子女討債。

後來在2007年各黨協商之下,總算把民法繼承編的修正案公布,立法院很快的三讀通過,期盼盡速解決這些不公的現象。

在新法上,有三大保護措施:

1.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以及禁治產)或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20歲且未婚)的繼承人,對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也就是父母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務。

2.「限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保證債務的責任

3.「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的期間為三個月(以前是兩個月)

從修法之後,對銀行及民間放款單位的因應作法,會變得放款時更為謹慎,也會讓民眾借款的門檻提高。比如:銀行會將投保貸款信用保險,以銀行為受益人,避免出現鉅額呆帳,當然,這些成本勢必會加諸在借款人身上。

同樣的因為有法律限定責任的關係,民間的錢莊可不敢再隨意借錢出去,又或者,在催收討債的手法會更為激烈,甚至鋌而走險。這也是民眾該要預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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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3rd, 2009 任為晴理債之道, 為晴生活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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